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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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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就近在省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实施办法》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实施办法》提出,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需要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申请人自愿原则受理。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应当简化审核确认程序。(聂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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