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民函〔2002〕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提高民政统计工作的水平,使民政统计工作适应形势需要,更好地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在民政统计工作评价中有据可依,我们制定了《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
民 政 部
二○○二年十
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为建立民政统计工作评价标准,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民政统计工作主要评价内容
(一)民政事业统计报表的质量情况
(二)民政事业统计台账的质量情况
(三)民政统计制度建设情况
(四)民政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二、报表通报标准
(一)报表采集得分标准
(1)数据中有全部乡镇单位级数据的得30分;
(2)数据中有大部分的乡镇单位级数据得20分;
(3)数据中有少部分的乡镇级单位数据得10分;
(4)数据中没有乡镇级单位数据的得0分;
(二)报表报送时间得分标准
(1)按时报送的得10分;
(2)迟报一天的得5分;
(3)迟报二天的得3分;
(4)迟报三天的得2分;
(5)迟报四天的得1分;
(6)迟报五天的得0分。
(三)报表质量得分标准
(1)没有逻辑性错误的得10分;
(2)有一处逻辑性错误的得5分;
(3)有两处逻辑性错误的得3分;
(4)有三处逻辑性错误的得2分;
(5)有四处逻辑性错误的得1分;
(6)有五处逻辑性错误的得0分。
三、标准表通报标准
(1)全部填报的得30分;
(2)有50%以上得20分;
(3)有50%以下得10分;
(3)没有填报得0分。
四、报表与台账核对通报标准
(一)报表与台账核对标准
(1)核对全部正确的得50分;
(2)核对有50%以上正确得30分;
(3)核对有50%以下正确得10分;
(4)没有正确得0分。
五、台账通报标准
(一)台账采集得分标准
(1)有全部单位得30分;
(2)有50%以上单位得20分;
(3)有50%以下单位得10分
(4)未开展的得0分。
(二)台账报纸送时间得分标准
(1)按时报送的得10分;
(2)迟报一天的得5分;
(3)迟报二天的得3分;
(4)迟报四天的得2分;
(5)迟报四天的得1分
(6)迟报王天的得0分。
(三)台账质量得分标准
(1)没有逻辑性错误的得10分;
(2)有一处逻辑性错误的得5分;
(3)有两处逻辑性错误的得3分;
(4)有三处逻辑性错误的得2分;
(5)有四处逻辑性错误的得1分;
(6)有五处逻辑性错误的得0分。
(四)社团采集点得分标准
(1)有全部单位得30分;
(2)有50%以上单位得20分;
(3)有50%以下单位得10分
(4)未开展的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