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的通知 民发〔200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适应新时期民政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民政统计工作秩序,完善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我部对2002年发布的《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民政事业统计台卡样式 2.民政事业统计台账指标解释 民 政 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民政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台卡、台帐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根据民政业务工作的范围分类,建立五类19种民政对象、民政行业单位和民政业务统计台帐(卡)。 第三条 民政统计台帐(卡)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民政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台帐填写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填写对象真实、准确;先填卡,后建帐,做到由台帐中提取统计数字。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依据民政统计台帐(卡)中的数据报送民政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做到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地、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二章 民政统计台帐(卡)分类 第六条 优抚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革命伤残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抚恤证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三属登记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 1.革命烈士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 2.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的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包括未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和病故的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 三、现役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应征入伍通知书的现役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的家属。 四、三红登记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3.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明材料,在 五、在乡复员军人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件、证明,在1937年7月6日后至 六、在乡退伍军人登记卡(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退伍证,在 第七条 安置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登记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登记卡): 1.退伍义务兵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分城镇和农村。 2.转业士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分城镇和农村。 3.复员士官登记卡:当年退出现役的复员士官。分城镇和农村。 4.复员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军队复员干部。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休退职职工登记卡: 1.军队离休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建国前参加革命或入伍,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现仍保留军籍的干部。 2.军队退休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建国后入伍(含参加地方工作),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干部。 3.军队退休志愿兵(士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按规定符合退休条件,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志愿兵(士官)。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第八条 低保对象和传统救济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低保对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审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城镇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及其他人员等。农村包括特困户和“三无”对象等。 二、传统救济对象登记卡: 1.传统农村救济对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在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持有有效农业户口的困难户和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户。 2.精减退职老职工登记卡: (1)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登记卡: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 (2)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登记卡:指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 第九条 民政行业单位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优抚安置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军休所(含服务站、服务中心等其他服务机构)、军供站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 二、收养性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医院、城镇老年福利机构、农村老年福利机构、其他福利机构; 三、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福利工厂、假肢厂、其他福利企业; 四、收容类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 五、殡仪服务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殡仪馆、公墓、殡葬管理单位; 六、彩票、募捐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单位、慈善团体; 七、社区服务中心登记卡:填卡单位分为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不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等; 八、民政行政机关、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行政机关和各种其他事业单位(以上已列出的单位除外)。 第十条 行政区划登记卡:填卡内容为乡、镇、街道的名称,变更时间等。 第三章民政统计台帐的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统计台帐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下实施,由各省、地、县统计人员用计算机进行专门管理,乡镇的统计资料由民政助理员统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县以上的民政部门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实行民政统计台帐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民政部门对民政统计台卡、台帐实行软盘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上级民政部门可只保留纸质台帐和软盘形式的台卡、台帐。 第十四条 民政统计台卡、台帐按民政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政统计台帐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程序和使用说明由民政部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