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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对于虽不具有本地户籍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对于既不具有本地户籍又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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