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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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