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因此,新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因此,新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网站标识码:bm12000003
民政系统
政务新媒体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