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范 认真落实 推动婚姻登记证管理规范化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总人口6800万,年结婚登记52万对、离婚登记5万对左右。20039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颁布以来,特别是去年5月民政部组织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今天在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我省在规范婚姻登记证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做法。

婚姻登记证属于法律文书,管理好婚姻登记证,关系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形象。因此,我厅对加强婚姻登记证管理一直持重视态度。针对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厅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健全制度入手,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婚姻登记证管理。经过深入调研并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河北省婚姻登记证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证的印制、购领、保管、使用、工本费收支、监督检查、奖惩等各方面作了规范性规定。各地根据省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有关规章制度,严格了购领手续和程序,使全省婚姻登记证管理步入了规范化轨道:一是杜绝了用低劣材料或不符合样本标准的材料生产婚姻登记证问题,有效地保证了婚姻登记证的印制质量。二是杜绝了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问题,全省婚姻登记证购证率始终保持在100%。三是杜绝了婚姻登记证保管不善和违规使用问题,各级做到了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婚姻登记证。四是杜绝了将婚姻登记证工本费违规挪用问题,保证了工本费全部用于婚姻登记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严格规范婚姻登记证的印制

把好印制关,保证印制质量,是规范婚姻登记证管理的首要环节。为了确保制作的婚姻登记证符合民政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我厅在《管理办法》中对婚姻登记证的印制作了以下规范性规定:全省的婚姻登记证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指定生产厂家统一印制;定点生产厂家应选用民政部指定厂家统一印制的登记证内芯,封皮用纸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公布的技术标准;在封皮与内芯合成时应注意保持外表的平整及美观,避免变形。为了把上述规定落到实处,我厅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慎重选择定点厂。指定河北省荣军包装装潢印刷厂为新式婚姻登记证的生产厂家,并报民政部备案。二是优选印制材料。按照民政部要求,登记证内芯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石家庄印钞厂订购。在封皮用纸选择上,经过货比三家,好中选优,最后决定从海南民政定安福利塑印厂订购登记证封皮用纸。上述选择保证了登记证制作材料质量。三是严格控制登记证印制成本。在保证登记证质量的前提下,经与定点生产厂家协商,我省的婚姻登记证每本印制成本为0.8元。四是加强了对登记证印制质量的监督检查。省厅有关人员经常深入定点生产厂家,检查登记证的印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厂家提出。为了确保登记证封皮用纸符合技术标准,省厅每年不定期地抽取结婚证、离婚证各一本,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一次。上述工作的落实,有效地保证了婚姻登记证的印制质量。

二、严格规范婚姻登记证的购领、保管和使用

规范购领手续和程序,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婚姻登记证,是规范婚姻登记证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购领渠道方面我们规定: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购领和使用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证,不得擅自印制和外购,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婚姻登记证。在购领管辖方面我们规定:购领婚姻登记证应当逐级购领,未经省辖市民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不得越级购领。各地民政部门不得擅自到定点生产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定点生产厂家不得擅自直接销售婚姻登记证。在购领手续和程序方面我们规定:各省辖市到省购领婚姻登记证,实行先(汇)交款后领取证书制度。凭省厅主管处室开具的注明购证单位、种类、数量、价格、婚姻登记证印制号的三联单办理交款手续,然后凭收费收据领取出库单,再凭出库单到定点生产厂家领取婚姻登记证。基层婚姻登记处到县级、县级到省辖市购领婚姻登记证,参照上述手续和程序办理。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我们规定:县级到市、市级到省购领婚姻登记证,省、市两级应认真记载婚姻登记证印制号,作为检查市、县两级购领和使用婚姻登记证的依据。省对各市、各市对所辖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证书购领和使用情况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登记证保管和使用方面我们规定:各级要明确责任人,妥善保管婚姻登记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丢失;婚姻登记处要按照法定条件、手续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登记证;对打印(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婚姻登记证,应造册登记备查,并集中销毁。上述规定的落实,有效地杜绝了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问题,保证了婚姻登记证的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

三、严格规范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管理

为了使工本费收支管理符合财政制度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并全部用于基层婚姻登记工作,我厅在《管理办法》中对工本费的收支作了以下规范性规定:1、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收支管理由省、市、县民政部门的计财处、科、股负责,各级要设立专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2、县级到省辖市购领婚姻登记证每本2.5元,省辖市到省购领每本2元。3、各级应将留取的工本费差价溢余部分全部用于基层婚姻登记工作。不得挪作它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省、市两级留取部分工本费差价溢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有些配套印刷品(如婚姻登记声明书、审查处理表等),应当全省统一印制,免费下发。这样既整齐划一,又可以降低印制成本。二是考虑这样做可以适当集中有限的财力,支持经济落后地方搞好婚姻登记办公场所和设施建设。根据上述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相互配合,对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实行了规范化管理:一是做到了应收尽收。县级民政部门将所辖婚姻登记处收取的工本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二是做到了购证资金及时到位。县级民政部门购领婚姻登记证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上缴工本费中列支,保证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做到了工本费差价溢余部分全部用于基层婚姻登记工作。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编制预算向同级财政申请,将留在本级的全部用于了婚姻登记工作;省辖市局留取的全部用于了困难地方婚姻登记办公场所和设施建设资金补贴;省厅留取的也全部用于了基层婚姻登记工作,其开支范围是:印制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档案盒、档案目录等配套印刷品,困难地方婚姻登记办公场所和设施建设资金补贴,规范化建设先进典型资金奖励,培训婚姻登记员,编印婚姻登记工作资料选编等等。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在基层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匮乏的情况下,严格遵循工本费差价溢余部分用于弥补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原则,对于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四、严格规范婚姻登记证管理的奖惩

为了激励各地搞好规范化建设,我厅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年终通报制度。省厅每年初印发上一年度全省婚姻登记证管理情况通报,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工作处于先进的市民政局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科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全省婚姻登记证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同时对新的一年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各市也建立了年终通报制度。为了严肃处理婚姻登记证管理中发生的违规问题,我厅在《管理办法》中作了以下处罚规定:1、对擅自印制和外购婚姻登记证的,由上级民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对擅自到证书定点生产厂家购买证书的,由上级民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3、对证件定点生产厂家擅自直接销售证件的,省厅责令生产厂家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擅自销售证件所得,并给予直接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取消其印制定点厂资格。4、对收取配套印刷品费用的,由上级民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建议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只是我们在婚姻登记证管理方面的一些粗浅做法和体会,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我们决心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再接再厉,努力把我省的婚姻登记工作做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