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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举部长在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暨命名表彰会议上的讲话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2006年12月10日)
同志们:
民政部门有许多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服务的窗口单位,但大多数是为特殊群体服务的窗口单位。婚姻登记工作面向社会全体公众,窗口最大、社会影响最大,对塑造民政部门形象作用也最大。我们召开这次会议,最大目的就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要求,把婚姻登记这个民政工作的窗口继续做大,把服务工作继续做好,促进社会细胞健康,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刚才,姜力同志作了很好的讲话,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要切实重视婚姻登记工作
提出这一要求,是基于以下几方面情况的考虑:
重视婚姻登记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周易·序卦传》写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男女…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君臣…有上下”、“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有人类以来,就有两性的结合,也正是两性的结合,才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发展,并创造了辉煌的人类文明。旧时婚姻关系的确定,重视的是明媒正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婚姻关系的建立要由法定程序确认,这就使得婚姻关系这一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进入依法登记的阶段。目前,我国每年有两千万人办理婚姻登记,组成近一千万个新的家庭,婚姻登记工作在规范婚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上有着多方面的意义:婚姻登记工作为人们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提供服务,可以推动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宣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教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可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人与人的和谐;婚姻登记工作推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提倡婚姻责任,可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婚姻登记工作为新人提供卫生知识、优生优育知识,可以提高人口素质;婚姻登记工作宣传计划生育,可以促进人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重视婚姻登记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本质要求的体现。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合法婚姻权益。苏维埃政权建设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就倡导婚姻自主。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后,该法在1980年9月经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完善。1955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10月23日、1985年12月31日,1994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先后三次修改发布了《婚姻登记办法》。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江西瑞金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就设立了内务部,其中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负责婚姻登记。建国以后,婚姻登记也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的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登记工作一直是民政工作的重要领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婚姻权益,是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重视婚姻登记工作是根据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现状提出的要求。建国后,婚姻登记工作虽然走过了56年的历程,但总体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需要仍不够适应。目前,全国有婚姻登记机关12397个,而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却不足10%。许多婚姻登记机关的编制不到位,全国婚姻登记员队伍中还有30%的人是聘用人员、借用人员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全国绝大多数地方财政没有将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靠民政部门从其它经费中调剂或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开展有偿服务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经费。许多婚姻登记机关场地狭窄、设施简陋,常常拥挤不堪,个别地方、个别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存在服务态度不好、业务素质不高、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我举个例子。前一阶段,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核查婚姻登记证件时发现,一些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当事人登记时不在国内,证件的取得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问题的增多,已经在国际上产生不好的影响。我国驻日本大使馆致函我部称“上述问题损坏了我国声誉,对外产生了不良影响,使日本对我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的信任度下滑,要求当事人到我馆再做公证的逐年增加,鉴此,希望国内主管部门重视此类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婚姻登记工作中有法不依问题,特别是对那些知法而违法人员要依法严惩。”这个例子反映出三个问题,即工作严重违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以及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影响婚姻登记中的实际问题和工作中的缺陷,也要求我们要进一步重视婚姻登记工作。
二、要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工作是直接为婚姻当事人服务的社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婚姻登记工作在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社会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
要发挥婚姻登记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婚姻登记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对人们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进行注册,并保护其应有权益的工作。目前,我国承认的两性关系就是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元,而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程序设定,对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有影响。因此,要科学设置婚姻登记机关,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婚姻登记;要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保证当事人取得的结婚证、离婚证合法有效;要认真履行审查、询问、告知责任,防止弄虚作假;要合理装饰婚姻登记场所,使婚姻登记机关温馨、喜庆;要认真筹划结婚登记颁证仪式,使人们认识到婚姻的神圣和责任,为新人创造一个好的婚姻起点。
要发挥婚姻登记工作在稳定婚姻关系、化解夫妻矛盾中的作用。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当代也要讲“夫妻”情感和婚姻稳定。我国每年约有100万对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结婚、离婚都要讲情感、理智。感情是极为复杂的,一时一事的感情用事,都可能使当事人瞬间忘记
“恩情”,忘记“亲情”,之后又后悔不迭。婚姻登记机关要从当事人的情感和愿望出发,启发引导当事人要理智,对一时冲动的离婚者,给予必要的劝导;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经过理智思考不愿再维持婚姻关系的,给予及时办理离婚登记;对有恨怨的离婚者,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当事人化解怨恨,好合好散。
要发挥婚姻登记工作在促进婚姻家庭生活幸福美满方面的作用。婚姻登记机关是每一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都需要前往的场所,我们要发挥好婚姻登记工作这一优势,利用好婚姻登记工作这一平台,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卫生保健、优生优育、夫妻相处、婆媳相处等婚姻家庭生活的知识和技巧;要广泛吸纳婚姻家庭领域的专家学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志愿服务,为受婚姻家庭问题困扰的当事人答疑解惑;要争取政府支持,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社会工作岗位,为在婚姻生活中遇到障碍的人提供辅导。婚姻登记机关是一个做社会工作的大舞台,这个大舞台开展的活动,对婚姻当事人教育、启发的效果是一些场所起不到的。只要我们的思路开阔些,就会有好的办法、好的创意,最大程度地发挥婚姻登记工作的社会作用,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三、要深入研究婚姻登记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新时期,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已经和正在对婚姻登记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也对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研究,增强做好工作的创造性。
要加强对服务问题的研究。目前在婚姻登记服务上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应当引起注意:一是服务需要的多样性在增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的社会结构、阶层结构、分配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受教育程度、就业、占有财富上也出现了差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结婚登记时服务的需求不同;需要研究如何使服务多样化并富于个性。二是服务需求的时效性在增强。随着居民出国、人口流动、就业、购房等事务的增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出具婚姻记录证明,这是对时效的要求。根据多年婚姻登记规律,每月的8日、18日、28日以及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等特别日子,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非常多。还有的婚姻当事人受传统习俗影响,或听信谣言,造成婚姻登记的扎堆现象。这些都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认识、掌握这些规律,有效进行应对。三是服务需求的质量意识在增强。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每个当事人都很看重,因此,他们对婚姻登记机关环境、工作程序、人员服务态度乃至工作用语都很在意。婚姻登记机关是特殊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民政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服务是基本要求;而怎样能够服务得更好,更具人性化,则是婚姻登记工作要研究的永恒课题。
要研究和深化规范管理问题。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引起注意:一是婚姻登记出证制度改革后,婚姻当事人结婚、离婚不再需要单位开据介绍信,结婚、离婚更加私人化。婚姻登记手续的简化,更需要工作的细致。二是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再把是否婚检作为形式要件。不把婚检作为要件,但不等于婚检不重要,需要婚姻登记人员做好婚检宣传,让婚姻当事人重视婚检。三是近年来农村乡镇合并力度加大,个别地方群众觉得婚姻登记机关远了,因而出现了不登记就结婚的情况。另外,在城乡存在的非法同居现象也有增加。所有这些,都需要认真对待,加强研究,积极适应新形势,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健康保健、人口管理相衔接的政府工作机制。
要研究制定和倡导婚姻道德规范问题。因种种原因,目前社会上有的人腐朽思想滋生,包养情妇(夫),非婚生育儿女,引发许多家庭财产纠纷和子女之间的矛盾;有的人视结婚、离婚为儿戏,分分合合,给对方和子女造成心灵上的创伤。我们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研究制定并大力倡导有利于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婚姻道德规范,树立“以婚姻自由为荣、以包办婚姻为耻;以依法登记为荣,以违法婚姻为耻;以夫妻互相忠诚为荣、以生活作风不检点为耻;以男女平等为荣,以互不尊重为耻;以维护夫妻感情、家庭和谐为荣,以破坏婚姻家庭稳定为耻”的婚姻道德观,提高公众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形成维护婚姻家庭和睦,唾弃对婚姻家庭不负责行为的社会风气,形成夫妻恩爱、礼让宽容、家庭和睦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巩固和发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要研究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配套政策。婚姻是人类社会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历来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婚姻问题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情感以外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离婚率不断升高,这里既有个人感情不合的因素,也有个别人钻政策空子的人为因素。如某地拆迁,一些拆迁户为了多领拆迁补偿费,搞假离婚。也有的人为得到优惠住房,搞突击结婚,这都带来了许多遗留问题。我们要研究诸如此类的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要真情关心婚姻登记工作者
自古以来,为爱情婚姻牵线搭桥的人被尊称为“红娘”、“月下老人”,成为创造幸福的象征和使者,我们的婚姻登记工作者就是新时代的“红娘”、“月老”,是婚姻登记政策法规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多年来,广大的婚姻登记工作者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努力为群众和婚姻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满腔热情地支持和帮助婚姻登记工作者做好工作。
要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全面加强婚姻登记干部队伍建设,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当事人服务的宗旨意识,真正成为婚姻当事人的贴心人、婚姻矛盾纠纷的化解人、婚姻当事人幸福生活的指路人。要深入基层,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婚姻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婚姻登记人员总结工作经验,掌握做好新形势下婚姻登记工作的知识和本领。要倾听婚姻登记人员的心声,设身处地地体谅他们的难处,帮助他们解决编制、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经费问题,帮助他们解决登记场所建设问题,支持他们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这里,我要强调一下保护婚姻登记工作者身心健康问题。目前,我们还有许多婚姻登记机关人员配置不足,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超负荷,超时工作是常有的事。特别是近年来,人们择吉日办理结婚登记的心理较强,遇到人们认为的好日子,结婚登记扎堆,婚姻登记员一天要工作15、6个小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辛劳。我们应当给婚姻登记员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杜绝损害他们权益的做法,使他们在依法行政,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志们,婚姻登记工作是政府为民服务的窗口,承载着党和政府的责任,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幸福,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继续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为建设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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