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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力副部长在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暨命名表彰会议上的讲话
民政部副部长 姜力
(2006年12月1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会议,认真总结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分析形势,部署工作,促进婚姻登记工作再上新水平,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婚姻登记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体现。我代表民政部,向获得“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工作在全国婚姻登记战线上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问候!刚才,广东等9个单位的同志作了经验交流,他们的经验各有特色,反映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也说明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内容丰富、任务厚重,有很强的外延性和可创造性,相信大家听了之后会受到启发,相互借鉴。会议还书面印发了62个单位的经验,一会儿,学举部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提出要求,我们要认真领会,深入学习贯彻。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成效明显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给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使婚姻登记工作尽快适应《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解决一些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在思想认识、制度建设、服务程序、文明礼仪、场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部里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开展以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响应,按照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和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推进,整个活动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工作扎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这次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体现了婚姻登记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着眼实效,在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者法制素质、服务本领和改善服务条件上下功夫。三是学习培训、现场示范、观摩考察有机结合,促进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四是注重解决突出问题和制度建设,实现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推动。
这次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广大婚姻登记工作者受到了一次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的教育,受到了系统的婚姻登记法规政策教育,作风得到改进,文明着装、佩戴标牌上岗、微笑服务的工作规范普遍实行,婚姻登记投诉明显减少,节假日办理婚姻登记等方便当事人的措施不断增加,婚姻登记满意度提高,婚姻登记率下降的趋势有所缓解。二是加强了婚姻登记场所建设。目前,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海南等省(市)婚姻登记场所面积平均已超过100平方米,山东省婚姻登记场所面积平均达到257平方米。许多登记机关改进了服务,既从大处着手,把登记场所布置得宽敞明亮、庄严整洁,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独立的登记空间,登记量大的场所还配备了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等,又从细节体现关怀,如发放心型叫号牌,摆放鸳鸯椅,增设饮水机、报刊栏等免费服务设施,给当事人营造了一个便利、温馨的环境。三是带动了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目前,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山东、广东、湖北等已在省级建立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省、市、县三级婚姻登记网络体系初步建成。广东省实现了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在线登记,建立了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资料信息库,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基本情况和婚姻登记员个人资料,包括登记员的签名笔迹等都实行电子存储。杭州市6个城区完成了解放后所有婚姻登记档案数据录入工作,全市已录入婚姻登记档案数据100多万条。上海市19个区县全部实行网上预约登记,部分婚姻登记机关还开展了网上投诉、咨询、下载表格等服务。四是促进了制度建设。各地普遍建立档案、证件、印章等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监督评议制度、培训上岗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坚决清理整顿搭车收费现象。五是推动了编制、经费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西、陕西等省(区)通过与当地编制、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形式,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目前,全国共有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员11688人,约70%的婚姻登记员解决了编制问题,其中行政编制占28.3%,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占41.6%。六是促进了婚姻管理体制的进一步理顺。目前,全国97%的县级民政部门设立了婚姻登记机关,不少省(市)已全部实现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交通不便的地方,还合理设置了农村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点,方便了群众办事。
总的看,为期一年半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提高婚姻登记干部队伍依法办事和服务群众能力的一次成功实践,婚姻登记工作在场所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上得到新的提升,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深刻认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不久前,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第十二次民政会议强调,要“继续推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保障婚姻登记合法、规范、便民。”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一、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履行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婚姻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每年平均有850万对公民结婚,100万对公民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是人民群众的人生大事,为近2000万婚姻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登记服务,这是政府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标志。近些年来,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在改进服务、提高效率上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也要看到,目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足总数的10%,许多地方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工作离规范化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大部分省份还没有建立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方便、快捷的查档、出证工作难以开展。不少登记机关工作经费没有财政保障,登记场所拥挤、设施简陋,仍有30%的婚姻登记员是聘用人员或自筹自支人员,登记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做好新形势下的婚姻登记工作,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
第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民政部门肩负着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重要职责,能否依法行政关系重大。应当肯定,经过多年的努力,各地在依法行政上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个别地方强制执行晚婚年龄,造成群众不满;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齐全、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婚姻登记机关也给办理了登记;个别婚姻登记机关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婚姻当事人接受有偿服务等。这些问题都是依法行政不允许的,影响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者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知识,依法行政;婚姻登记当事人依法办事,并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这对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目前,我国有三亿九千多万户家庭,绝大多数家庭和睦幸福,成为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有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婚姻关系作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在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有的人嫌麻烦、图省事,不履行婚姻登记就结婚,导致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有的人腐朽思想滋生,肆意包养情妇(夫),生儿育女,引发许多家庭财产纠纷和子女之间的矛盾;有的人视结婚、离婚为儿戏,不断分分合合,给对方和子女造成心灵上的创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做好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树立婚姻问题上的正确道德观,这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夯实社会和谐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友好交往增加,促进共同建设和谐世界的需要。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客观现实,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重要动力。在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上,婚姻具有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差异的巨大优势,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语言、不同肤色的有情人结成婚姻关系共同生活,能够使人类更加和睦和谐,将会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近些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每年平均有5-7万中国大陆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缔结姻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WTO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将会有更多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来华工作生活,也会有更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随着这种交往、了解、认识的不断加深,会有更多的中国公民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人民建立婚姻关系。做好新时期婚姻登记工作,合理设置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完善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的体制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对于展示我国政府良好形象,促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友好交往,共同建设和谐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抓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婚姻登记工作带来的难得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婚姻登记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为期一年半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婚姻登记场所的建设、婚姻登记程序的完善、婚姻登记工作者业务素质的提高、服务作风的改善,都不可能通过一次集中的实践活动得到全部解决。各地应将集中性的建设向常态性的建设发展,以这次集中性活动成效为新的起点,将在婚姻登记规范化实践中形成和积累的成功做法巩固为长效机制,保持和发展规范化建设的良好态势,进一步推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使婚姻登记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今后五年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一)要围绕改善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条件和服务手段,建立长效的婚姻登记场所建设机制,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婚姻登记场所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载体和平台,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第一印象,它包括服务用房、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等内容。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城市婚姻登记场所建设,争取用2-3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大中城市婚姻登记场所符合规范化要求。要将解决场地狭小、拥挤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场所作为重点,抓住农村乡镇合并、村级组织场所建设等有利时机,加大力度解决乡镇婚姻登记服务用房、办公设备,力争在5年内彻底扭转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服务场所简陋、设施薄弱甚至无场所、无条件服务的局面。要坚持科学合理地安排婚姻登记场所的内部环境,在大中城市的婚姻登记场所全面推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场所分离,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登记空间,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有条件的乡镇婚姻登记场所也应努力做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各地要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切实摆上日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认真规划设计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积极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国实现联网奠定基础。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实现网上预约登记,开展登记流程信息化管理、档案电子化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的作用。
(二)要围绕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建立长效的婚姻登记规章制度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制度是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体系,是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我们既要重视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又要在规章制度建设和创新上多下功夫。要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依据法定要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离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机关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将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投诉渠道及反馈要求等公布于众,接受群众和当事人监督。要健全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服务婚姻当事人办事的制度,真正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有关数据使用安全,坚决清理整顿搭车收费现象。
(三)要围绕加强婚姻登记干部队伍建设,建立长效的婚姻登记工作者素质提高机制,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婚姻登记场所要靠干部发挥作用,婚姻登记制度要靠干部贯彻执行,只有把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者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摆在最重要位置,才能抓住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关键。要加强政治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使婚姻登记工作者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当事人服务的宗旨。要经常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为婚姻登记工作者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供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婚姻登记工作者进行英语、网络知识培训,不断适应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要通过多种途径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婚姻登记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广泛开展微笑服务,坚决杜绝强制有偿服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要围绕拓展婚姻登记工作新领域,建立长效的婚姻登记工作改革机制,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按照“集中与相对集中并举、城市与农村有别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继续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探索护照、身份证式的出证方式,为婚姻证件的制作改革积累经验。要利用婚姻登记机关这一平台,开展婚前体检、优生优育、家庭和睦等宣传教育,开展婚姻健康咨询,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目前,我国适龄青年社会交往的需求在不断增强,同时离异的人群要求社会交往、寻求再婚的需求也非常明显,为他们提供健康文明的交际场所是全社会的责任。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扩展婚姻服务,为青年和离异人群创造自由相识的条件。要鼓励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优先选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婚姻家庭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引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对待自己、家人和社会,正确对待爱情、婚姻和家庭,帮助婚姻当事人构建友善、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促进和谐家庭建设。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政府颁证大厅,推行免费颁证制度,通过政府主办集体婚礼、邀请特邀颁证师等多种形式,增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意识,引导当事人树立健康文明的婚俗观念。
四、切实抓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一、要抓好规划、稳步推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又面临着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历史人文传统等差异很大的复杂情况,应当制定规划。这次会后,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要牵头搞一个全国规划,各地也要把本地区的规划制定好。规划的制定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登记场所建设、登记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作出统筹安排,指导基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第二、要抓住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把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各地婚姻登记工作中最急迫的事情入手,为婚姻登记机关和干部办好事、解难事,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满意服务,使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为惠及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心工程。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从最具备条件的事情做起,持之以恒地加以推进。
这里,我还要讲一下集中登记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区别对待。对于条件已经成熟但仍未集中登记的区县,上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基层的沟通,加大指导力度,协助解决集中登记后人、财、物的问题。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区县,可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既可由民政局在乡镇设点登记或巡回登记,也可由乡镇政府办理登记。对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允许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办理登记,同时加大对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省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婚姻登记机构设置的合法性,坚决制止和取缔不按法定程序设立的婚姻登记机构。
第三、要及时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婚姻登记规范化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各地在建设中起点有差异,过程有快慢,这是正常的。要发挥好这次荣获“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不断发现和培养让人能够学、用得上、推得开的新典型,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同志们,婚姻登记,是一项涉及千千万万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工作,是一项见证幸福、创造幸福的工作。让我们积极进取,扎实工作,用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优异成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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