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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推荐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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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0178

根据《民政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民发〔20102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精神,民政部决定今年开展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范围、条件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从《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民发〔2009147号)规定的12类民政基层窗口单位中推荐,达到创建示范单位标准的且被评为省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方可推荐。

二、推荐名额

此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工作,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精挑细选、好中选优,12类窗口单位不搞一刀切,成熟一类,申报评定一批。本次拟评国家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约631个(名额附后)。各省(区)市可根据分配名额将申报单位类别自行调剂。

三、推荐步骤

(一)地方推荐。各地对拟推荐的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后填写《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各省(区)市民政厅(局)报民政部纠风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评定。民政部纠风办组织各业务司(局)对地方推荐申报单位进行相关考核或评审,结合考核评审意见,讨论研究后确定首批全国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初步名单。同时将提出拟命名单位的初选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民政部纠风办将对拟评定的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进行社会公示。民政部纠风办公室在民政部网站和《中国社会报》对拟评定的首批全国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布命名结果。发布相关命名文件或决定,并选择适当时机对首批获得命名的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进行授牌。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务必于20101030日前将申报表及材料报民政部纠风办公室。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

联系人:曹荣华    电话:58123386  电子信箱:yijc@mca.gov.cn

 

附件:

1.《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2.《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

 

 民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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