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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开展收养法规调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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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中国收养中心:

为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我司拟订了《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另外,1999年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三个部门规章施行以来,部分条款规定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我司拟着手对以上三个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征求你们对所需修改内容的意见。希望你们认真总结规章施行情况,积极反映基层收养登记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建议中说明修改理由。

上述意见请于20083月底前报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孙文灿,电话:01058123275 58123268(传真)

附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http://fss.mca.gov.cn/accessory/200802/1203389943954.doc

http://fss.mca.gov.cn/accessory/200802/1203390047760.doc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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