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民政部2008年培训计划的通知
民人教科字〔2008〕5号 为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面落实部党组关于新时期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做好2008年的干部培训工作,现就编制2008年培训计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种类型培训,均应列入2008年培训计划。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工作的职责分工,紧密围绕2008年民政工作部署,科学设置培训项目,认真编制培训计划。其中,各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须事先征得业务主管司(局)的同意,由业务主管司(局)统一汇总并填报《民政部2008年度培训计划表》(见附件)。 凡未事先申报、没列入民政部2008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原则上不得以部办培训班的名义面向民政系统举办。 二、计划类别 2008年度培训计划分为部机关干部培训计划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计划。 部机关干部培训计划项目是指培训对象为部直属机关干部的培训。部机关干部培训项目所需经费由民政行业人力资源开发项目经费全额资助。 民政系统干部培训计划项目分为审批类项目和审核类项目。 审批类项目是指民政业务发展所急需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原则是省级民政厅局的相关人员,情况特殊需扩大培训对象的,可放宽至地、市级民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审批类项目的培训费用(除交通、食宿以外,其他与培训教学相关的费用)由民政行业人力资源开发项目经费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个单位每项重大业务领域只能申报一项审批类项目。审批类项目实施时,由主办单位和人事教育司联合发办班通知。 审核类项目是指各单位开展业务所需,2008年度必须举办的培训项目。审核类项目的培训费用由举办单位自行解决。 三、其他要求 1.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面向系统举办的培训班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各单位申报的2008年培训班计划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07年的实际办班数量。 2.为保证培训质量,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面向系统举办的培训班原则上应交给有培训能力和资质的部属单位和有关院校具体承办。在编制培训计划时,应明确承办单位。 3.为保证培训效果,各单位要适度控制培训规模,原则上每个培训班不得超过120人。 4.对于已有足额财政经费补助的培训班,不得再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对于财政补助经费不足和没有补助的培训班,要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尽量减轻参训单位的经济负担。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编制要求制订2008年度培训计划,并于 联系人: 马俊达 李红梅 联系电话:58123361 58123362 E-mail: majd@mca.gov.cn; lhm@mc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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