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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贯彻实施《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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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贯彻实施《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对民政部直属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民政部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工作由民政部党组统一领导。

    根据民政部党组要求,部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教育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直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中国老龄协会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部直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和中国老龄协会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设有党委的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国老龄协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其所在单位纪委和人事部门进行。其他部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部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教育司委托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纪检和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五、纪检和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其进行函询。

六、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纪检和人事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七、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直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中国老龄协会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应由部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批准。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国老龄协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教育司批准。

    八、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九、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直属机关纪委留存。设有党委的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国老龄协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其所在单位纪委留存。

    十、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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