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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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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7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2002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者认真开展依法治界工作,为实现由全面勘界向依法治界的转变、巩固勘界成果、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民政部决定,表彰一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名额
表彰范围: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从有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产生,先进个人从上述单位参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表彰名额: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75个,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15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表彰条件
(一)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对待界线管理工作,从双方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解决界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勘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
2.
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把界线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工作部署周密,措施有力。及时解决界线管理所需人财物问题,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时主要领导亲自出面。
3.
按时、圆满完成各项界线管理任务,程序规范,制度健全,建立了界线管理长效机制。界线附近地区没有发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引发的纠纷,或纠纷发生后能及时化解,没有造成大的影响。
4.
工作中相互积极配合,主动友好协商。出现问题能够解决在基层,或者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政府的决定,认真做好落实工作。通过界线管理工作,促进了界线附近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
从执政为民的高度正确对待界线管理工作,从双方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解决界线管理中的问题,顾全大局,互谅互让,模范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勘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2.
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熟悉界线管理政策法规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坚持原则,努力工作,廉洁奉公,勇于奉献,事迹突出。
3.
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协调意见,按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政绩突出。在处理重大边界问题时,公正客观,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4.
有全局观念,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合作,受到有关各方界线管理机关和基层群众好评。
三、推荐办法和要求
(一)采取自下而上、结合上级推选审定的方法,由基层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统一组织评选审核,并采取适当形式在本地区予以公示。公示后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报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二)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表彰重点面向基层,侧重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一线的各级区划地名(勘界)机构及工作人员。
(三)推荐部门要认真填写《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附件3)、《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汇总并填表(附件5)后于2007820日前报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表彰方式
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人事教育司共同组织实施,组成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区划地名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划地名处(勘界办)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电话,于2007730日前报民政部区划地名司。
附件涉及的呈报审批表、推荐汇总表可从中国行政区划网站(http://www.xzqh.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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