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民政标准化工作方案》和《2007年民政领域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民办函〔2007〕51号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2007年民政标准化工作方案》和《2007年民政领域标准制修订计划》已经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2007年民政标准化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缆,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着眼于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和其他社会研究力量,落实《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发展规划》,加强民政标准化基础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民政领域标准体系,为规范民政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工作对象权益,促进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标准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主要包括:2004年至2005年国家标准清理评价中明确需要修订、修改的标准项目;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并明确2007年需要完成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具体见《2007年民政领域标准制修订计划》);其它方面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主要就《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发展规划》中明确2007年需要研究的标准项目,以及当前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开展研究(具体见《2007年民政领域标准制修订计划》)。在研究成果基础上,积极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2007年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三)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要求,筹备组建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社会福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社会福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老年服务分技术委员会、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6个标准化技术委员(包括分技术委员会)。 (四)成立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从民政系统内外选聘既熟悉标准化工作又熟悉民政业务的专家,组建民政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在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导和支持民政标准化工作,推进民政标准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标准化队伍建设。举办2期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班,组织参与民政标准研究制定的人员进行标准化知识培训,通过专业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既懂民政业务,又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能够支撑民政标准化事业发展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组织方式 按照《民政部标准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2006年民政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的“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组织开展2007年民政标准化工作。 (一)归口管理。人事教育司负责各项标准化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如:编制标准规划和计划,组织标准项目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审核、报批国家标准和组织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指导民政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等。 (二)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本业务领域内开展标准项目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筹建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等。 (三)项目管理。标准研究项目和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各有关单位要指定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项目形式委托有关机构承担相关标准项目研究和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标准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人员,组织有关力量,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 (二)严格时间进度。对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要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和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筹建“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6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要求进行,在2007年5月底前将所有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材料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对于2007年底应完成的标准制修订、修改项目,各有关单位应在2007年11月底前将标准报批稿报人事教育司汇总,并由人事教育司组织专家审核并报部长办公会审定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民政部批准发布。对于标准研究项目,要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申报,11月底前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标准研究阶段性成果报告,在2008年6月前完成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和审定工作,并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标准报批稿。 (三)加强经费管理。部里将根据财政部批准的“2007年民政标准化建设项目”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费使用方向,支持已列入《2007年民政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中的标准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里的有关经费管理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并在年底前将经费使用情况报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2007年民政领域标准制修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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