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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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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政部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2006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以“慈善中华”为主题,大力褒扬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慈善项目。

    为做好2006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民政部《“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民函〔2005239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程序: 设立五个慈善榜,分类评比。即“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在推选名单中进行初选确定上榜的候选名单(个人、机构或项目,每榜暂定10名),通过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进行展播。公众投票排榜,评选委员会参考社会投票结果评选出 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获奖者10名,其余候选者获提名奖。

二、推荐对象:2005101日至20061030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包含在2006年度内去世的个人)、机构、慈善项目,都可以作为推荐对象。对曾获得“中华慈善奖”的对象可继续推荐。对在内地实施慈善行为并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同样可以推荐。

1)捐赠50万元以上;

2)在志愿服务、扶老、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3)在2006年度内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意识,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项目。

三、推荐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可将此通知精神转发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并公告社会。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表彰对象。

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级候选表彰对象(建议每类表彰对象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

推荐单位根据要求,填写《“中华慈善奖”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捐赠收据复印件、事迹材料电子版)、音像资料于20061110日前报“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推荐表彰对象,并允许个人自荐。推荐表格可从民政部网站、中国捐助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并在1110日前寄送至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方式:拟在20071月下旬召开颁奖晚会,发布榜单并公布“中华慈善奖”获奖名单,进行隆重表彰,届时由中央电视台播出。             

 

 

民 政 部

                         〇〇六年十月十

 

 

联系人:刘乃山、白 洁、闫 静

电 话:(01058123137 58123138 

传 真:(01058123147 58123139

 

电子邮件:juanzhu@cndr.gov.cn

  liunaishan@ndrc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邮 编:100721

民政部网站:  http:// www.mca.gov.cn

中国捐助网站:  http:// juanzhu.gov.cn


   http://jzs.mca.gov.cn/accessory/200711/11944065597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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