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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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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函〔2007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议要求,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主要分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保障、社区建设、司法矫正、教育卫生等领域,专门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有力手段;是建设和谐文化、营造诚信友爱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保障;是创新党的群众工作方式、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迫切要求。民政工作是我国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发展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于转变民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民政整体服务水平和增强民政基层力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多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看,社会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还不具规模,与中央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与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研究探索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加快推进民政系统、民政范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并进而促进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意义重大,任务紧迫。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教育培训、开展职业水平评价、研究开发岗位、扶持社会公益类民间组织、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和民政范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目标
     
2007年开始,集中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会公益类民间组织和家庭生活服务等领域进行试点,普及社会工作知识,储备社会工作人才,明确社会工作岗位,积累社会工作人才评价经验,为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民政系统和民政范围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条件。
    
(三)主要内容
     1.
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参加职业水平考试。根据中央《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结合民政干部队伍实际,制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训方案。以提高运用专业理念、提供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为重点,采取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讲座、脱产培训、考察学习等方式,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组织动员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以及社区和社会公益类民间组织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确保首次考试顺利举行。
     2.
加快民政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深入调查民政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及实际从业人员的现状,分析对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需求,调整岗位结构,制定岗位标准,确定任职资格,研究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有条件的规模较大的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可探索研究内设社会工作专门机构。
      3.
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和谐社区建设为契机,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民间组织为平台,积极探索在社区建设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研究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建立规范的社区专业化服务体系,提高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将社区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范畴,统筹考虑,一并探索。
      4.
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健全社会工作服务网络体系。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有序发展的原则,采取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创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在各类社会组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为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能提供空间和舞台。
   
(四)方法步骤
     
试点采取条块和点面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选择一批市辖区围绕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试点;也可选择一些民政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单项试点。
      1.
试点申报。各地要尽快选定拟参加全国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在2007331前将试点申请材料上报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将根据各地情况,确定20个市辖区、30个民政服务类事业单位作为部里的试点单位。
      2.
试点开展。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各地要按照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和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及早开展试点工作。
      3.
试点总结。试点工作于200810月底前完成。试点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本辖区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位置,积极申报。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和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经费投入。民政部将安排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和单位开展社会工作培训、研讨等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对试点进行指导。试点地区民政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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