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推荐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 时间:

国拥办电﹝2007﹞4号     签发:罗平飞  常生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2006年12月9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拥﹝2006﹞6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颁布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对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三条具体规定。各地在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时,要严格按标准做好考察工作,确保先进典型的质量。在上报拟命名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时,请按考察结果排序,并附该市(县)双拥办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严格按照国拥﹝2006﹞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除全国双拥办和省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要对拟申报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工作检查或变相检查。各地各部队不得派人来京汇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名额进行推荐。在宣扬双拥模范城(县)时,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有偿宣传。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材料的上报。请在报送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的同时,将其全部压缩为500字以内的简要事迹材料,一并于4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至全国双拥办政研组。
  联系人:邹  波   蔡永琦
  联系电话:(010)58123125    66736354
  电子邮箱:zb@mca.gov.cn    zyya@mca.gov.cn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九日


打印
【相关报道】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查看评论]

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