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拥办电﹝2007﹞4号 签发:罗平飞 常生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2006年12月9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拥﹝2006﹞6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颁布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对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三条具体规定。各地在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时,要严格按标准做好考察工作,确保先进典型的质量。在上报拟命名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时,请按考察结果排序,并附该市(县)双拥办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严格按照国拥﹝2006﹞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除全国双拥办和省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要对拟申报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工作检查或变相检查。各地各部队不得派人来京汇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名额进行推荐。在宣扬双拥模范城(县)时,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有偿宣传。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材料的上报。请在报送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的同时,将其全部压缩为500字以内的简要事迹材料,一并于4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至全国双拥办政研组。 联系人:邹 波 蔡永琦 联系电话:(010)58123125 66736354 电子邮箱:zb@mca.gov.cn zyya@mca.gov.cn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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