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参与抗震救灾的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和转交捐赠款物作出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民政部近日发布公告(〔2008〕第108号),就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告要求,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须持有关材料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此外,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公告还指出,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中午12:00前报民政部。
公告最后指出,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 【打印】 |
【相关报道】
![]() | 民政部公告(2008)第108号 | 2008-06-10 |
![]() |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四川抗震救灾行动 | 2008-05-30 |
![]() | 各类社会组织向灾区人民献爱心 | 2008-05-21 |
![]() | 首都慈善公益组织发出倡议开展紧急募捐 | 2008-05-16 |
![]() |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等致全国社会组织抗震救灾倡议书 | 2008-05-14 |
![]() | 规范社会组织不生硬不被动不用低标准 仙桃市将优化服务融入管理工作中 | 2008-04-25 |
![]() | 上海市静安区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 2008-04-25 |
![]() | 安徽省淮北市农村社会组织惠及农户 | 2008-04-18 |
![]() | 公共场所募捐箱的尴尬 | 2008-04-18 |
![]() | 民政部2008年社会组织理论研究课题指南 | 2008-04-15 |
![]() | 西安市全面启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工作 | 2008-04-11 |
![]() | 重视加强社会组织机构队伍建设 | 2008-04-11 |
![]() | 上海:着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 2008-03-28 |
![]() | 广东社会组织:大部门体制下管理创新 | 2008-03-21 |
![]() | 山东省明确2008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 2008-03-14 |
【网友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