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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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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工作,2008523,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民电〔200889号)。

通知指出,伤病员在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门指定当地殡仪馆统一负责遗体火化工作。殡仪馆要制订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免费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服务,免费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亲属领回。遗体处理时要尊重死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并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遗体火化后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救治地殡仪馆编号后暂时保存。待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后,救治地公安部门和殡仪馆负责保存的遇难者相关资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通知要求,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对无法确认遇难者身份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身份鉴别工作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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