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善司召开沿海地区高龄津贴工作座谈会
近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在宁夏银川召开沿海地区高龄津贴工作座谈会,总结推广宁夏的经验做法,推动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来自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分管副厅长、社会福利处处长及部分新闻媒体参加了座谈会。王振耀司长、张世峰副司长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目前,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5万,并正在以年均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李学举部长在2008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对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了贯彻李学举部长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2009年5月7日,宁夏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区。文件规定,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均可享受政府给予的高龄津贴。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300元、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80—89岁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高龄津贴。津贴发放标准随着老年人年龄段按年份调整,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会议对宁夏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普遍认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是对传统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现了由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的重大突破,是社会福利理念的一次革新。特别是宁夏作为经济欠发达的西部省份,能在财力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每年拿出3000多万元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属难能可贵,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宁夏民政部门勇于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对全国各地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有很强的借鉴和示范意义。会议还对高龄津贴制度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养老服务事业的下一步工作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王振耀司长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从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意义、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当前养老服务的重点工作、建立中等发展的社会福利制度及今后的工作计划等五个方面作了讲话,要求各地特别是沿海地区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信心,振奋精神,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尽快建立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张世峰副司长还就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申报、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社会福利工作宣传等作了总结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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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 | 2009-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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