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说明
民政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说明 一、部机关固定资产购建流程说明 (一)固定资产购建分类: 1.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2.接受捐赠(无偿转让); 3.调拨; 4.更新; 5.添置。 (二)购建程序 1.土地、房屋和建筑物:部财务司基建处根据部机关实际需要和事业发展计划,向司、部领导提出基建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基建主管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家发改委审批,审批同意后,列入部门预算。待基建投资落实到位后,组织实施,并验收、结算。投入使用及决算后,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发放)交接单》一式三联,并附竣工决算单。交接单各留存联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 2.接受捐赠(无偿转让):接收单位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接收)交接单》一式四联,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备案。交接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3.调拨:接收单位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调拨审批单》一式四联,经单位领导签字,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司财务处审核后,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接收)交接单》,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报财务司基建处备案。调拨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4.更新:办理报废、淘汰、报失资产处置手续后,购置固定资产需按更新申请办理。单位购置零星专项设备、一般设备均需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并报政府采购计划,填写《政府采购需求表》,经申报单位领导审核,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到货后由部财务司基建处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发放)交接单》,并先将旧的固定资产收回,待技术部门检验旧的设备、物品零配件齐全,并经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报销后,进行固定资产发放。交接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属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采购,向部财务司基建处交回旧固定资产,并经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报销。 5.添置:不发生报废、报失、淘汰的购建固定资产,按添置申报。首先由申报单位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经申报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属政府采购的,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到货后由部财务司基建处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发放)交接单》,进行固定资产发放。交接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属非政府采购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采购,并经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报销。 6.部财务司基建处报销审批:由购买单位填写《民政固定资产报销审批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司财务处审批后,报销入账,各有关部门分别登记入账,报销单各联留存单位留存备案。 二、 民政部机关汽车购置流程说明 (一)汽车购置分类: 1.接收捐赠、无偿转让、调拨;2.非定编车辆;3.定编车辆。 (二)购置程序: 1.接受捐赠、无偿转让、调拨:接收单位需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接收)交接单》,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部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交接单各留存联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 2.非定编车辆。更新、添置:办理汽车报废、报失审批手续后购买新车的没,申报汽车购买汽车叫更新;申请新增加的叫添置。属部机关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购置的车辆,由申请单位填写《民政部购置车辆申请表》,并附上汽车报废、报失的有关审批手续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汽车到货后,采购部门需与部财务司基建处履行交接手续。采购部门需将购车合同、发票等购车凭据,转交部财务司基建处,由部财务司基建处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发放)交接单》,经接收领导签字后发放。发放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3.定编车辆:属于由国管局按编制管理的车辆。 (1)国管局更新:指按编制管理的车辆需要更新时向国管局申请更新。当需要更新时,由部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核同意后,报国管局审批。审批同意,由交通管理部门以旧换新提取新车,并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备案,并将有关提车单据附后。接收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2)国管局调拨:由部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部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并加盖部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拨后,由部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车、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接收)交接单》,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备案,并将有关提车单据附后。接收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三、 民政部机关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说明 (一) 固定资产处置分类: 1.报失(损)、报废;2.转借、转赠;3.变卖、出租。 (二)处置程序 1.报失(损)、报废 (1)汽车:汽车发生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民政部汽车报失注销申请单》,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报废的填写《民政部汽车报废申请单》,并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履行索赔或技术鉴定手续后由部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及初步处理意见,部财务司基建处进行审核,属于定编管理范围的车辆,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属于非定编管理范围的车辆由部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报失的注销,报废的回收残值。申请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2)房屋及建筑物大型维修:指房屋建筑物要进行大的维修改造时,需管理部门部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核,经国家基建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或国管局)审批同意后,列入基建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验收、结算后,部财务司基建处和财务处分别登记入账。 (3)设备 ①报废、报损:当设备或其零配件发生损坏时,确需报损或报废的,首先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使用(代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技术鉴定部门鉴定。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部财务司基建处回收废旧设备。可再利用的分配调剂有关部门使用,不可再利用的回收残值或作报废处理。申请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②报失:发生丢失设备的部门需及时申报,填写《民政部设备报失(损)申请单》,并说明丢失原因,由使用(代管)单位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并提出具体处理办法,对无故造成丢失的照价赔偿。申请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三)转借、转赠:发生转借、转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固定资产行为的,需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一)》,经资产使用部门或代管单位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转借资产,办理借用交接手续,不需做账务处理;转赠资产的,在办理交接手续后,要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和财务账。 (四)变卖、出租:指发生变卖、出租固定资产行为的,需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二)》,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履行相关变卖、出租手续。变卖后收回的资金由部财务司基建处据实入账,同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及财务账;租赁收回的资金记入出租单位财务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部资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 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一、 民政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流程说明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部直属单位依据事业发展需要,需购买土地,新建、购买办公、业务用房及配套建筑物时,按如下报批手续办理: 1.依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申请; 2.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 3.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核; 4.经国家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列入部门预算; 5.待基建计划下达后,组织施实; 6.验收,结算; 7.工程完工后,将竣工决算分别报送本单位和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审核并备案,作为计入固定资产账的依据。 (二)接收捐赠(无偿转让)、调拨的固定资产,需办理如下报批手续: 1.接收单位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接收)交接单》一式四联; 2.单位领导审核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 3.报本单位和部财务司基建处备案; 4.交接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帐。 (三)更新:凡发生报废并需购买固定资产的,要先办理报废后,再申请固定资产更新,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凡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型专项设备及单价5万元以下单项成批或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单台设备的更新,需向部财务司基建处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一式四联,单位 领导审核; (2)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 (3)报部财务司财务处审批; (4)审批同意后列入政府采购计划; (5)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6)部资产主管部门回收废旧设备、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7)采购部门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接收)交接单》,办理更新固定资产接收交接手续; (8)交接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2.凡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单项设备的更新,需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一式四联,各直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自行审批。审批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四)添置:发生新增购买固定资产行为的,购买时需办理如下申请报批手续: 1. 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 2. 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批; 3. 进行固定资产发放交接; 4. 交接单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二、 民政部直属单位汽车购置流程说明 (一)接收捐赠(无偿转让)、调拨的汽车,由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固定资产(接收)交接单,并报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登记入帐。同时上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备案。 (二)报废添置:指非自收自支单位办理报损报废后再申请购置新车辆的行为。具体程序为:由单位首先填写报废申请单办理报废手续,完毕后再填写购买申请单,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采购完成后办理固定资产交接,交接单各留存联登记入账。 (三)新增添置:指非自收自支单位申请新购置车辆的行为。具体程序除了不需办理报废手续外,其他同“报废添置”。 (四)自收自支单位 1. 报废申请。具体程序:由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办理报费手续,后再填写购买申请单提出购买申请,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后,自行采购,并报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报销审批。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2.新增添置。具体程序:由申请单位填写填写购买申请单提出购买申请,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后,自行采购,并报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报销审批。各留存联单位及时登记入账。 三、民政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说明 (一)报失(损)、报废 1.汽车报失:发生汽车丢失的,需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的手续后填写《民政部汽车报失注销申请单》一式四联,经单位领导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注销资产并调整固定资产帐和财务帐。 2.设备报失:发生设备丢失的,需填写《民政部设备报失(损)申请单》一式四联,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万元以下的、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单项设备,单位领导自行审批 ;5万元以下的成批设备、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单项设备,以及5万元以上的大型单项设备,经单位领导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批准同意后,申请单各联留存部门及时登记入账。 3.报废:汽车和设备发生报废的,需填写《民政部汽车报废申请单》和《民政部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四联,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汽车报废要附报废鉴定资料)。5万元以下的、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单项设备,单位自行审批 ; 5万元以上的大型单项设备、5万元以下的成批单项设备、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单项设备,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和单位领导审核,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批准同意后,部财务司基建处收回旧的设备,报废单各联留存部门及时登记入账。 4.房屋和建筑物大型维修:房屋建筑物需进行大修改造时,需由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核,报财务司基建处审核,报国家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列入基建投资计划(部门预算计划)。组织实施、验收、结算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及时登记入账。 (二)转借、转赠:发生转借、转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固定资产行为的,需填写《民政部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一)》,经资产使用部门或代管单位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核。5万元以上的大型专项设备,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基建处审批。转借的资产直接办理交接手续,不需做账务处理;转赠的资产,在办理交接手续后,由单位资产和财务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和财务账。 (三)变卖、出租:发生变卖、出租固定资产行为的,需填《民政部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二)》,审批程序同转借、转赠基本相同。属变卖的固定资产,回收资金调整固定资产账及财务账;属出租的固定资产及时将租金记入财务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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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科研项目招标申报说明书 | 2005-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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