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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