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京人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机制,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简化相关程序,减少行政成本和审批环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2001年及以后取得的北京市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有效: 1.受聘担任初级职务后考取的中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后考取的副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副高级职称;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考取的正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正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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