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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时间: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京人发[2003]37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机制,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简化相关程序,减少行政成本和审批环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2001年及以后取得的北京市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有效:
  1.受聘担任初级职务后考取的中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后考取的副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副高级职称;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考取的正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正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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