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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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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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