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以考察被收养儿童生活情况为由出访的通知
民办函[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涉外收养数量逐年增多,一些省(市)民政厅(局)及福利院以出国考察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状况为由,暗示或授意外国收养组织邀请其出国。外国一些收养组织为了达到在中国顺利收养的目的,亦主动提出邀请。由于缺乏严格控制和统筹安排,以致在极短的时间里,就有几批我民政系统的干部为了同一目的到同一国家访问,在国外造成不良影响。 从法律上讲,收养关系成立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权及监护关系即终止,福利院已不再是被收养儿童的监护人,因此,不应再以考察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的生活情况为由,频频出访,在涉外收养工作中如需要掌握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的生长、生活情况,应通过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行。 为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今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主动要求或暗示外国收养组织邀请其出国访问。对外国收养组织主动提出的邀请,一般应予婉拒。对确有必要的出访,各地应提前将出访计划报民政 部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民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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