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以考察被收养儿童生活情况为由出访的通知

来源: 时间:

民办函[199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涉外收养数量逐年增多,一些省(市)民政厅(局)及福利院以出国考察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状况为由,暗示或授意外国收养组织邀请其出国。外国一些收养组织为了达到在中国顺利收养的目的,亦主动提出邀请。由于缺乏严格控制和统筹安排,以致在极短的时间里,就有几批我民政系统的干部为了同一目的到同一国家访问,在国外造成不良影响。

  从法律上讲,收养关系成立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权及监护关系即终止,福利院已不再是被收养儿童的监护人,因此,不应再以考察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的生活情况为由,频频出访,在涉外收养工作中如需要掌握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的生长、生活情况,应通过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行。

  为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今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主动要求或暗示外国收养组织邀请其出国访问。对外国收养组织主动提出的邀请,一般应予婉拒。对确有必要的出访,各地应提前将出访计划报民政

部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民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打印
【相关报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2008-01-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2008-01-15
中国收养中心2007-12-18
部分省市收养工作座谈会召开2007-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007-11-10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07-11-09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2007-11-09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查看评论]

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