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的通知
民函[200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经研究,决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 民政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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