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涉韩结婚登记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

(民办函〔2007〕81号       2007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规范涉韩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材料,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起,对韩方当事人提供的无配偶证明作如下调整:

一、韩户籍誊本英译本(中译本)中不再加注婚姻状况。

二、韩方当事人除提交户籍誊本外,还应提交单身声明书,户籍誊本和单身声明书均应经过韩国有关部门公证和我驻韩使领馆认证。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韩婚姻登记时,应注意比对韩方当事人户籍誊本记载的婚姻信息与单身声明书是否一致。户籍誊本中未记载婚姻信息的,可视为未婚;户籍誊本中记载当事人最近一次婚姻状况变动为“离婚”的,可视为离婚未再婚;户籍誊本中记载配偶死亡时间,并在此时间后再无当事人婚姻状况变动的,可视为丧偶。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打印
【相关报道】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查看评论]

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