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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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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举措,维护我国无居民海岛权益,加快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浙江省民政厅近日召开全省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巩固基础、整合资源、科学规范、面向未来的管理思路,积极促进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海洋资源大省的2020战略

浙江是海洋资源大省,据初步统计,该省范围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无居民海岛共有2886个,占全省海岛总数的94%,约占全国无居民海岛总数的五分之二;大陆海岸线与海岛海岸线共长6500多公里,总长占全国的五分之一。

浙江省民政厅负责同志介绍,这些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既是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依托 ,也是浙江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之所在。近几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对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视,提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总体战略部署。《浙江省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2010年全省海洋经济总产出要超过5400亿元,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10%,全省形成若干个海洋经济总产出1000亿元以上的海洋经济强市和一批海洋经济总产出100亿元以上的海洋经济强县(市、区),力争在2020年全面建成“海洋经济强省”具体目标。同时,《纲要》特别指出:“积极保护和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对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维护国家权益意义重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规范开发利用行为。”为了实现以上目标,2007年浙江省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和标志设置、发布及使用等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把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提到一个重要工作层面。

正视海岛名称管理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曾多次对无居民海岛名称做过调查。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原有工作特别是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法制建设,已远远滞后于当前管理要求。

据悉,目前,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名称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海岛重名严重;无名称海岛比例较高;一地多名、名称庸俗不雅、歧化现象较为普遍;海岛名称管理法制化建设滞后。为此,浙江省民政厅去年年底以来,组织力量深入无居民海岛开展名称管理规范相关调研。今年6月份,浙江省民政厅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军区司令部制定印发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率先对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范,并于当月开始在舟山市开展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试点。

加强管理,须把好三项标准,规范四个制度

此次会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大稳定、重规范”的工作原则,通过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全省无居民海岛名称,加强无居民海岛地名档案建设。

具体要求是,把好三项标准:把好岛屿的通名等级关,原则上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岛, 5万平方米下、 500 平方米以上的结合海拔高 、植 被 等 综 合 因 素 确 定 为 屿 或礁,对 500 平方米以下的海域实体列举通名;把好专名标准化的顺序关,既收集习惯名称,又遵循“军事、交通、生产、归属地”的先后顺序进行筛选确定专名,优先保障有居民岛、大岛及具有公共功能岛屿的名称稳定;把好命名、注销对象的确认标准关,对于经调查确实没有习惯名称或俗名的,命名要与海岛所在的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销海岛名称,一般注销其通名,注销对象一般为独立形态消失的海岛。

规范四个制度:先征询后申报制,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应经过县级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命名的还要召开一定范围内的专家论证会,形成共识后再申报;实行一县一报、一市一报制,以县为单位,先报市审核后,再以市为单位转报省政府审批;逐级申报制,除领海基点、领海基线外侧、领海基线内侧有海洋权益价值和涉及省际海域界线及其他涉及国防、外交事务的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事项,由省民政厅提出意见,并商省军区司令部,由省政府审核后 上 报 国 务 院 审 批外,其他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事项由 所 辖 市 、县 级 政 府 逐 级 负 责 审核,最后报省政府审批;属地公布制,各级民政部门对省政府审批后的标准名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会同当地海洋部门编印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的标准名录,出版相关图集、志书等,使成果及时转化应用,服务社会。

(江 宇 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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