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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现八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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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出台《泰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从2008年10月1日施行。此次出台的政策在重点优抚对象及义务兵家庭生活、医疗、交通、教育、住房等八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行自然增长, 优抚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规定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实行自然增长。

  二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不论城市农村,统一按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优待标准,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按不低于一般义务兵家庭的三倍标准发放。

  三是提升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教育方面的优惠待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执行“政策照顾、小病补助、大病互助、重病救助、定期疗养”五位一体的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入园、插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四是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廉租房保障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凭证优先办理;依靠抚恤补助金生活的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标准范围内的租金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执行,超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公房部分,提租后新租金予以减免;住房困难的农村优抚对象,优先列入危旧房改造,并实行补助。

  五是在现役军人、“三属”和残疾军人除享受优先购票和半价优待的基础上,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购门票参观游览本市境内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名胜古迹。

  六是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七是规定未享受抚恤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同类对象抚恤金标准的五分之一发给慰问金。

  八是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抚恤标准的给予补差。对有工作单位享受国家抚恤金标准的残疾军人,其工资或者离退休费与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无生活来源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给予补差。对精减回乡的复员军人,其精减补助标准低于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的给予补差。对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有固定收入但标准低于同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的给予补差。

  (根据泰州市民政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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