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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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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江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江西民政部门近日出台了《江西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不得从社会救助资金中开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也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管理费用。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不得从上级下拨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开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也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管理费用。

  同时,发放给社会救助对象个人的社会救助资金,应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救助资金从救助对象批准享受社会救助之日开始发放。低保资金、五保供养资金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按月拨付给敬老院;其他救助资金,自救助对象批准之日起20天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不得无故推迟、拖欠和克扣。医疗救助资金应实行预付款制度。

  社会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还将严肃查处。违法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救助对象有骗取救助金的,将被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回其全部所领社会救助资金。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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