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全面铺开
8月29日,江西省在南昌市召开全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王宪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亚平、省政府副省长熊盛文分别在会上讲话。江西省民政厅厅长徐毅部署工作任务。会议决定,全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从今年9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2009年2月底前全面结束。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涉及到广大城乡居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为了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江西省针对选举中经常出现的老问题和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依法办事,不断完善,勇于创新的精神,努力适应新形势,采取有效新举措,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努力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继续开展“自荐直选”试点。为继续探索选举工作新模式,江西省决定在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自荐直选”试点。规定凡有意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选民,均可自荐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通过合法程序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为了积累更多的经验,江西省规定在本届选举中,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村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后逐步推广,最终达到体现民意、减少程序、节省成本的目的。
――适当放宽选民资格认定条件。针对户籍制度改革、城乡人口流动等特点和实际,为了认真做好选举登记工作,保证每个外出流动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都能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江西省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对选民资格进行了适当放宽。规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均以户籍所在地为基本原则进行选民登记。对户籍不在本村的村民和非农户籍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城市社区的农业户籍人员和非农户籍人员,只要享有选举权利,且在本村(社区)居住1年以上,履行了本村(社区)居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村参加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选举前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工作的人员,可以在所工作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党委组织部门选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严格控制村聘用干部。过去,江西省部分村存在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分工,不兼职,无职无权,无事可干;而村会计、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民兵营长和计生专干等,又由乡、村另行聘用,不仅增加村级经济负担,更不利于村民自治。本届选举,江西明确规定村会计等人员,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成员兼任,从而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
――试行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制度。为贯彻法律的规定,着力提高妇女当选比例,江西省在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在全国率先试行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制度。即在提名候选人时,在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鼓励和引导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在主任、副主任、委员任何一个职务上,都没有女性因得票多而成为候选人的情况下,将“女委员”栏提名得票第一名并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从而确保每个村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都有一位女性候选人。但在正式选举时,女性候选人的当选条件与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以得票多的当选。
――完善村委会选举监督机制。为了积极发挥民间力量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作用,江西省规定在本届选举中进一步完善选举监督机制,允许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后,由他们各推荐一定数量的监督员,报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组成选举监督小组,共同监督主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选举投票过程。若选举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或争议行为,监督员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反映,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
――强调做好不同类型村级组织的换届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江西一些地方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简称“三区”)。据统计,全省共有“三区”123个,管辖乡镇(街道)45个、村民委员会431个,居民委员会87个。由于“三区”不是一级政府,有的又未设立民政部门,不具备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职能,使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保障“三区”范围内村(居)民的选举权利,江西省要求“三区”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虽然名称已改为居民委员会、管理处或其它的,但尚未进行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应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组织换届选举。 “三区”设立了民政部门的,选举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指导;未设立民政部门的,由原行政隶属所在县(市、区)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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