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近年来,在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特别是2007年省政府将五保供养对象提标列入全省十二项民生工程以来,全省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有了新的提高。但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管理经费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据调查,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人均月工资只有260元,最低的只有100元,长期制约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和管理人员素质及服务水平的提高。
近日,经安徽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多次协调会商,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通知》(民福字〔2008〕115号),明确规定,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生活补助,每月人均不得低于500元;每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以上管理机构经费,必须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补助标准。
同时,安徽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福字〔2008〕116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好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各市政府2008年和省政府签订的五保供养标准责任书,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兑现落实工作。除省级财政年人均补助850元外,地方财政年人均配套的资金必须以现金打卡支付方式按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达到省政府规定的1200元以上的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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