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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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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资助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近日,青海省对全省城市医疗救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调整的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在执行原政策相关医疗救助规定的基础上,从方便困难群众就医出发,主要在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两方面进行了调整。门诊救助方面:新增了类风湿性关节炎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除已经安排门诊救助的对象外,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发给门诊救助金60元,使门诊救助惠及到每个低保对象。门诊救助金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给低保对象,同一家庭成员之间的门诊救助资金可调剂使用。新政策将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和Ⅲ型以上高血压患者在定点医院领取药品的规定,调整为按原定标准发给门诊救助金。住院救助方面:取消原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报线的规定;大幅度提高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资金标准,最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需要住院治疗的,其入院首付款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城市医疗救助事前救助的办法资助交纳。另外,各地民政部门将建立临时医疗救助制度,以应对低收入家庭突发事件。

  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将有效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就医难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方便低保对象就医看病。

  (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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