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着力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突出解决民生,着力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东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将全省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的重大决策。今年1-6月,全省发放低保金8.52亿元,全省享受低保救济的有76.08万户、194.4万人,比2007年底增加17.6万人。其中城镇15.38万户、39.29万人;农村60.7万户、155.11万人。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的困难家庭在4月底前已全部纳入低保救济。
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截至6月底,全省有广州、珠海、汕头、佛山、东莞、肇庆、清远、韶关、江门等9个地级以上市、35个县(市、区)提高了低保标准,城镇提高30-80元,农村提高30-100元。目前,全省城镇低保标准为人月130-400元,农村人月100-400元。今年6月,城镇月人均补差134.5元,比2007年底增加11.8元;农村月人均补差64元,比2007年底增加16元,城乡人均补助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5月全国平均为城镇124元,农村37元)。从今年1月起,广东对城乡低保对象增加发放人月15元低保补助,春节期间,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每人15元春节慰问金。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经省政府同意,从7月开始对全省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确保低保对象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从2008年开始,省级财政提高了对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城镇从补助30%提高到40%,农村从50%提高到60%,全省各级财政预算低保资金19亿元,比上年增加近6亿元。
目前,全省有12个地级以上市和53个县出台了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范了医疗救助制度。2008年上半年,全省出资3045万元资助150.92万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资1164.27万元资助城镇低保对象8.16万人参加医疗保险,发放医疗救助金3735万元,资助49.92万人(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
(根据广东民政厅信息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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