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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市不断加大困难群众“低保”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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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平湖市于1996年底建立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及时根据上年度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居民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调整确定当年度“低保”标准。到2008年初,已先后6次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城镇居民由建立之初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了目前的300元,农村居民由100元提高到了180元。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总额,2005年为483.79万元,2006年为667.19万元,2007年全市发放“低保”金790.61万元、低保家庭物价补贴165.76万元,两项累计956.37万元,年均增长额在40%左右。

  2008年1—6月全市已发放“低保”金437.11万元、“低保”家庭物价补贴100.89万元,预计全年累计将超过1100 万元。目前,全市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2879户、4737人,占全市总户数的2.005%和总人数的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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