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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要求加强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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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9号通知精神,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6月16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要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赈灾募捐办公室的名义开展抗震救灾募捐活动。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省青基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救灾名义在社会上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有序开展抗震救灾捐赠活动。救灾捐赠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向捐赠人出具票据,并及时进行公示。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均需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通知强调,为提高捐赠款物使用效益,各级民政部门、慈善会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一移交省赈灾募捐办公室。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一移交省红十字会。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社会团体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组织内组织抗震募捐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全额移交民政部门或者慈善会、红十字会。全省所有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由省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部署,按照“尊重意愿,专款专用”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并结合捐赠者的意愿,统筹安排使用。通知明确,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以及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通知还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确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灾区群众。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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