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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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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江西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使用江西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且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江西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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