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建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的通知》。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的备案对象及报备部门。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根据本会、本组织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级别,分别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抗灾救灾名义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的,根据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隶属街道、乡镇的各部门、各单位以抗灾救灾名义在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的,由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凡在上海市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的义演、义赛、义卖等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填报《上海市救灾捐赠活动备案表》,将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情况报相关民政部门备案。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募捐的款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募捐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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