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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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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有序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云南省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月14日,云南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等。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党委、政府牵头,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顺利有效进行。经过3年努力,全省65%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示范县(市、区)标准,示范县(市、区)辖区内70%以上的街道(镇)达到示范街道(镇)标准,示范街道(镇)辖区内80%以上的社区达到示范社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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