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首批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精神,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市民政系统的实施,逐步完善技能型人才的评价体系,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鉴定,同时,从2008年起将民政行业特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工作与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轨,以避免重复考试和发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必要性 在民政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民政行业从业人员主动适应社会、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当前民政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激励以及工资待遇等环节的落实,为人才强市、构建和谐民政做出新贡献。 二、鉴定对象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民政行业特有工种的其他各类人员。 三、首次鉴定的工种 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和矫形器师等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及技师的鉴定以及其他即将陆续颁布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鉴定。 四、申报条件 按照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和矫形器师等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以及技师的《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等级申报的要求执行。 2007年底前由人事部门认定的技术等级继续有效。 五、鉴定时间及地点安排 首批鉴定时间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确定,具体鉴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以后每年的鉴定,将根据当年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六、考核鉴定内容 鉴定内容根据《国家职业鉴定标准》确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颁发证书制度。考核鉴定科目为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鉴定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题库中提取。对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由重庆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不合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补考不合格科目,其及格科目在两年内有效。补考合格者,按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七、证书核发与管理 (一)经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重庆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按规定统一办理,并对所发证书进行存档管理,以便将来网上备查。 (二)事业单位在编的特有工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按渝人函〔2008〕256号规定报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并办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证书》。 八、培训辅导 培训工作委托重庆市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具体承办。培训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复习指导丛书》为依据,考前集中组织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九、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做好宣传、组织与协调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民政局从2008年起,每年都将进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市民政系统的落实。今后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在本职业内优先上岗。经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后可与工资待遇挂钩。 (三)欲报名参加2008年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从业人员,要认真填写《重庆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件),由各单位统一汇总后于 殡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景竹三村1号(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内),邮编:400055,电话:023—89025005,传真:023—62553895。 假肢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地址:渝中区七星岗新德村44号(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内),邮编:400013,电话:023—63512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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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启动仪式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 2008-07-11 |
![]() | 第二期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师资培训班成功举办 | 2008-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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