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居)委会选举观察员制度的通知
粤民基〔2008〕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选举观察员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村(居)委会选举观察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增强观察的针对性、时效性、互动性,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环境,维护良好的选举秩序,促进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现就完善村(居)选举观察员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选举观察员队伍的长效机制 观察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选举观察的质量和效果,规范选举观察员的招募,加强对观察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观察队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促进村(居)选举观察制度的落实。 (一)规范选举观察员的招募工作。观察员的招募可以采取选聘和申报招录两种方式,通过志愿服务开展选举观察活动。选举观察员的招募范围:一是在各级人大、政协组织和民政部门的退休人员中选聘;二是在各级人大代表中选聘;三是在高校政治、法律专业的教师和学生中选聘;四是接受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的人士申报招录。要规范选举观察员的选聘和招录程序,市、县两级组建的观察员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选聘和审核招录。选聘和招录选举观察员须填写选举观察员登记表(申报表),并交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省在各地级市各招募2名选举观察员,人员由地市推荐、省选聘,观察工作由省安排。 (二)选举观察员人选要进行专业培训,获得资格证方可担任选举观察员。各级民政部门对选聘和招录的选举观察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选举观察程序和相关要求,观察员的行为准则等。市、县民政部门要对选聘和申报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观察员资格证书和观察员证,观察员凭证上岗。 (三)规范选举观察员的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举观察员队伍的日常组织管理,及时组织观察队伍到村观察;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确保观察工作组织严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实行派出观察与应求观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观察活动 为增强选举观察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市、县两级要采取自选下派观察和应求观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观察活动。 (一)市、县两级要有重点地选择村下派选举观察员观察选举活动。市、县两级根据本地的实际,自选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观察村。确定自选观察的村,应重点选择重、难点村进行观察。 (二)及时启动应求观察。在换届选举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要开设并公布受理选举观察的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回应村民观察请求,及时派出选举观察员进行观察。凡有村民选举委员会、三分之一村民代表或五分之一选民提出申请下派选举观察员的,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回应、受理,不得借故拒绝下派观察员或拖延下派观察员。对应求观察的村,民政部门还要将观察结果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村。因力量不足不能及时下派观察员的,可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支援。必要时,省民政厅可以调剂各地观察员跨地区开展观察活动。省级观察员主要任务是应求观察和对上访村重点观察。 三、增强选举观察的互动性和时效性 选举观察员在观察选举活动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不直接干预正常选举活动,不随意表态,但对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向当地选举督查组和民政部门反映情况。同时,观察活动不仅局限于选举日的观察,还应对选举的全程进行全面的观察。 (一)选举观察员要与市、县换届选举督查组及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互动。各级观察员要及时将观察村的观察结果向同级民政部门递送观察报告;对选举秩序混乱或违法违规选举的村,要及时向市、县选举督查组和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要根据选举观察报告争取主动,及时制止违法违规选举活动,维护正常的选举秩序。 (二)要加强对选举活动的全程观察。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复杂、环节较多、时间跨度大,任何一个环节不依法进行,都可能会影响选举进程和选举结果。因此,选举观察不能只局限于对选举日的观察,还要根据被观察村的实际情况,把握关键的环节,对选举全程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了解,掌握真实的选情动态,确保观察客观全面,观察结论实事求是,真实可靠。 (三)要注重吸收各级人大代表为选举观察员,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村(居)换届选举中的直接监督作用。 四、落实选举观察员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要保障必要的选举观察工作经费。选举观察员不实行薪酬制,但需要必要的观察活动经费,要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和差旅补贴。观察员的有关费用要列入各级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表彰奖励。换届选举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对本级选举观察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各县要向地级市、地级市要向省逐级专题上报选举观察总结报告。要对选举观察成绩显著的观察员进行表彰和褒扬,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换届选举结束后,省将对优秀观察员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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