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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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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发〔2005〕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扶贫开发和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特别是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先后实施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民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政策措施,扎实有序地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初步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各项配套救助制度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现就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全省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数达79.8万人,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从今年起,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45.8万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实行常年或临时救助。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初步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启动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同时,在全省城乡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123个,慈善超市33个,初步形成新型的社会互助体系。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就业压力大,隐性就业问题比较突出;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很完善,救助水平低,覆盖面较窄,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返贫问题也比较突出。随着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社会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转型也在不断深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还会面临许多困难,社会救助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城乡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对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它形式的救助、救济和社会互助措施为补充,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构建和谐陕西创造有利条件。

  (二)目标任务。用3年时间,在我省农村逐步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灾民救助、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城市全面建立起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到2010年底,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分散、单一模式向统一、综合模式的转变,在全省建立起覆盖城乡、科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效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资金,规范管理。同时,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二是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突出各自的特点。三是坚持重在制度建设,低步入轨。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机制上。对城乡特困群众,要从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解决发展问题,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四是坚持法制保障,规范运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法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运作程序,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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