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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社会救助贫困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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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等式,可以大体概括社会救助的基本要点:贫困标准-贫困评估结果=救助额。但是,当贫困标准确立之后,贫困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就决定了贫困救助力度和实际救助效果的不确定性。

贫困评估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环节和核心。社会救助有别于社会福利。通常,社会福利凭身份享受,社会救助则以贫困为唯一获得标准。如此推断,实施社会救助,首要的是确定贫困与否,以及贫困到何种程度。贫困必救,但贫困救助的程度则有所不同。

社会救助贫困评估的主体是民政部门,救助实施的主体一般是相关业务部门。例如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进行贫困评估,卫生部门审核医疗费用,相关职能部门最终把医疗补助落实到当事人。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亦是如此。

目前,社会救助贫困评估缺乏梯状的等级贫困评估体系。实际工作中,通常以低保身份作为是否贫困的一个界定标准。如果把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列为“绝对贫困”的范围,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就属于“相对贫困”的范围,俗称“低保边缘户”。低保边缘户要想获得专项配套社会救助,其门槛不仅要比低保家庭的门槛更高,而且获得救助的额度可能会更少,甚至有的专项救助只对低保家庭开放,低保边缘户免进。这不仅曲解了低保制度本身,还容易让社会救助工作误入歧途。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梯度贫困评估体系,把政策“断层”变为政策“斜坡”,把“救与不救”变为“救多救少”,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不同类别的群体无须设置不同的救助门槛,只需根据不同的贫困程度确定科学、合理、公平的救助额度即可。假设把贫困分为九等,医疗救助对一等贫困发放 90%的医疗救助费,二等贫困只能得到 80%的医疗救助费,以此类推,九等贫困就只能拿到 10%的医疗救助费了,非贫困救助对象则只能通过购买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保障。这样就避免了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在医疗救助中的救助落差。医疗救助和城乡低保救助依靠贫困评估分别执行,互不影响,共同发挥救济作用。

                                                                         谢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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