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审批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
08002 |
民 |
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外国商会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第四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七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第八条:“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和地址;2.组织机构;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5.活动内容;6.财务情况。(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第十一条:“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
无 |
外国商会 |
2.外国商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外国商会 | ||||
3.外国商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外国商会 | ||||
4.外国商会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外国商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