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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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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规划》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编制本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投资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建设规范,不断总结经验,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

  为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日渐完善,实现了收容遣送向救助管理的制度转变,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伴随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问题逐步凸现,对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成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现象不断发生。他们的生存环境恶劣,身心健康状况令人担忧,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组织)的侵害对象和牟利工具,甚至遭受骇人听闻的摧残和虐待。由于无法得到安全的生活环境、可靠的生存保障和正确的教育管束,不少流浪未成年人或主动、或被迫的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取钱财和其他物质利益,甚至逐步形成仇视社会、是非不分的扭曲人格。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潜藏着危害社会稳定甚至危害民族团结的危险因素。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在100~150万人左右,据调查,80%的流浪未成年人曾犯有盗窃、抢夺、抢劫等违法行为,45%常年以违法犯罪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中74.4%是在流浪两个月之内开始作案的。

  由于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各类因素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我国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将有可能继续增长并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基础过于薄弱,尚未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体系,救助保护能力因设施数量少、规模小、功能单一而受到极大限制,大量长期滞留街头的流浪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得不到保障。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130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仅占地级以上城市的39%,其中128家都附设在救助管理站内,基本设施条件较差;全国共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5000余张,每年能够为11.4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仅占需救助人数的十分之一;现有救助管理站90%以上远离城市中心(流浪未成年人习惯活动地点),75.3%因缺乏交通工具而无力开展流动救助和街头服务工作,救助保护工作仅局限于机构内,无法及时发现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69.2%的机构仅有住宿床位,缺乏独立的生活空间和活动场地,无法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等工作,直接造成相当一部分流浪未成年人心理创伤无从医治、安全健康难以保证、行为偏差无从矫治等问题。由于流浪未成年人被扭曲的人格、轻微违法行为、偏执心理甚至仇视社会的心态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一些人离开救助机构再次流浪,实施破坏的行为屡屡发生。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当前,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刻不容缓。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基础平台,直接决定着救助保护工作的容量、内容和水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十分重要和迫切。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改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增强救助保护能力、教育矫治能力、预防干预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逐步形成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使其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中央制定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范围和重点。地方根据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资金,搞好设施建设。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考虑各类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根据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和分布特点,结合各地地理位置、工作基础、业务要求等因素,合理配置救助保护设施。

  三、条件适宜、规模合理。设施建设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防止贪大求全。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流入地、流出地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确定救助保护设施的规模和功能。

  五、规范建设、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效益。

  第三章 体系构成与功能定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是以地级以上城市及少量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骨干,以区县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为节点,以流动救助车为纽带,以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为核心任务,各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功能衔接、有效覆盖的救助保护设施网络及运行机制。

  地级以上城市及少量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为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未成年人、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提供临时性的生活帮助、必要的医疗救治、教育矫治和简单的技能培训,护送受助未成年人返乡;根据需要开展街头救助服务,并指导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开展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配合其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协作救助、跨区域接送等工作。

  区县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和街头救助点,负责及时发现管区内流浪未成年人,引导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帮助,在此期间根据需要提供简单的饮食、医疗、住宿、寻亲等服务;在社区内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社区群众、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早期干预,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是开展街头救助工作的主要载体,主要配置在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发现、劝导、护送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接受救助服务,运送患有急重病症的未成年人接受救治,及时响应未成年人的求助和热心群众、有关机构提供的救助信息,转送各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救助的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接受帮助,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经济较发达、交通较便利的地级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数量较大,多次流浪、长期流浪的外来未成年人占较大比例,设施建设应重点提高救助容量,强化教育矫治功能,能够为存在心理行为偏差、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和调适,为年龄较大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简单的技能培训,使之回归家庭或实现社会自立。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是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主要出发地,也是受助未成年人返家的中转地,设施建设应重点加强及时发现和救助初次流浪、短期流浪的未成年人的能力,劝导和护送、转送受助未成年人返家,有重点地了解掌握本地缺乏照顾的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和问题家庭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提供必要帮助和有效干预,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第四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到201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效覆盖、反应及时、符合国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实现全国90%以上的地级城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市拥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新增救助保护床位3.5万张,每年能够为50万名左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服务,有效减少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并通过心理、行为偏差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教育转化等服务,减少反复流浪和违法犯罪现象,帮助受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或实现社会自立,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节 建设任务

  “十一五”期间,中央重点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的骨干平台建设,即支持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及少量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同时,为街头未成年人救助需求较大的城市配置流动救助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的其它设施和骨干平台建设所需必要设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

  中央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一、新建和改扩建280个左右的地级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在流浪未成年人数量较多、且尚不具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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