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民电[1997]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政策,非法从事墓穴(塔位)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活动,破坏殡葬改革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来信来访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各种不正当营销现象,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避免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资金流失,避免给公墓(塔陵园)建设和群众利益带来损失。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塔陵园)的管理,防止不正当营销现象的继续发生。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者的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塔陵园)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塔陵园)原则上不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确有必要的,必须经异地省级民政部门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当前要针对骨灰存放设施的不正当营销现象,进行一次专题性宣传,使群众明了真相,防止上当受骗。 请各地将采取的措施和结果及时报告我部社会事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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